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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9-0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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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规定,省残联制定了《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残联。

特此通知。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7月28日


 

 

 

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申报时限。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当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申报方式。用人单位通过《四川省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到当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由工作人员将相关资料录入《四川省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申报系统》。

当地尚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向当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申报。

第六条申报材料。用人单位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四川省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进行网上申报的不需要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

4.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加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公章);

5.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如领现金需提供原始财务凭证,银行发放工资需打印个人工资明细并加盖银行公章);

6、用人单位详细有效的通讯地址。

以上材料,网上申报的上传原件扫描件,现场申报的查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第三章  安置认定及审核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认定为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此计算方法只适用于计算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作为其他依据。

第九条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认定为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十条残疾人实际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应按实际工作月份折算为年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的残疾人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残疾人,计入派遣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


 

第十一条审核程序。实行“初审-审结”两级审核制度,有条件的可实行“初审-复审-审结”三级审核制度。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审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及当地尚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分管理事长负责审结。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核的具体流程。

第十二条审核时限。自用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审核确认书。申报审结后,用人单位如需要加盖公章的《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可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也可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采取邮寄方式提供。


 

第四章  检查与公示

第十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行政检查。检查可采取抽查形式;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有疑问的,应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重新出具《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及时通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五条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审核工作中接受礼金、礼券、礼品,接受用人单位宴请,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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